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即時報導
台南市林姓男子昨晚騎機車時意外發現夜空一邊是明亮月光、一邊卻不時閃電,拿出手機想拍照時卻不慎摔車受傷。台南市警交通大隊表示,邊騎機車邊拿手機使用可處1000元罰款、開車違規者罰款3000元,呼籲民眾開車騎車千萬不要分心。
昨晚台南市東南方天空月亮高掛,西南方天邊卻烏雲密佈、不時閃電,林姓男子好奇想拍照卻摔車,但還好手機沒摔壞,起身後還是拿著手機拍照並錄影,分享給親友觀看。
林姓男子見明月閃電同時出現,拿出手機拍照摔車,警方呼籲民眾不要嘗試。圖/讀者提供
林姓男子說,因為實在太少見,好奇但未停車,伸手拿起放在機車上的手機,想邊騎邊拍照,結果摔車,遇到巡邏警員時,心想這下完了,還好員警只要來幫忙,以後不會幹同樣的傻事。
市警交大執法組長廖信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在民國90年就立法明定,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後來隨著家電用品例如智慧型手機發展,又在101年、103年修改相關法令。
廖信知表示,修法新增訂使用可上網等任何通訊器材而妨礙駕駛安全,駕駛汽車者處3000元罰款,騎機車者1000元,不過罰款事小,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起因汽機車駕駛分心使用電子器材,呼籲民眾千萬不可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