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思宇/台北報導
日前慈濟財務問題曾引發軒然大波,行政院會昨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每年財務報告須上報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

草案也規定,若宗教法人每年接受捐獻財務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定期上報內政部,並開放捐獻者查詢。至於財產登記、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則不得分配盈餘。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為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才會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宗教傳承制度設立法人。
為配合政府「農地農用」政策,草案明定,若宗教團體於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農地,《宗教團體法》施行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包括申請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有從事農耕5年以上的事實,未來農地也不得申請變更使用。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解釋,有些宗教把農耕勞動視為修行方式,強調自給自足,但《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不得持有農地,因此寺廟農地多登記於住持或師父名下,不過一旦持有人逝世,恐衍生民事糾紛,才推新法賦予法源依據。
此外,林清淇表示,新法通過3年後,將廢止現行《監督寺廟條例》,對於目前1萬2000座登記有案寺廟,若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內政部將廢止、註銷寺廟登記,另改發給寺廟、宮廟證,以維持寺廟運作。
至於有宗教團體在都會大樓或公寓設置辦事處從事宗教活動,林清淇說,草案增訂宗教建物須取得使用執照,並規定不得燒香、吵雜等前提,才可以樓層為單位申請成為宗教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