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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享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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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8)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針對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活動使用的宗教建物,其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另私人或團體捐贈土地給宗教法人,宗教法人可先記存不課土增稅。

內政部表示,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這次修法規定,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定期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有分配盈餘行為,且無法令依據,不得擔任保證人。

在宗教法人享有的免稅稅負,官員說,是與現有稅法規定標準相銜接。由於宗教團體並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可免辦所得稅申報。

另為解決早期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團體土地,因無法負擔土增稅,因此未在捐贈時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捐贈人亡故產生諸多糾紛。

這次規定私人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可先記存受贈人免徵土增稅;但宗教法人若再移轉,依法應課土增稅。惟宗教法人未按原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土地,必須追繳原受贈土地時的土增稅。

而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宗教活動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財政部未來會依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作為免徵對象。

而私人所有財產,捐贈並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福事業使用時,準用遺產稅法相關規定,不必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但不少宗教茹素,宮廟會購買農地,信眾開墾自給自足。

因此這次規定在農發條例立法前,即89年1月28日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以自然人登記的耕地,可在5年內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

農發條例施行後宗教法人承受的耕地,必須有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事實,且申請承受耕地累計總面積不得逾1公頃,同樣明訂定5年「落日條款」,以免無限期引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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