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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風災重建 申請災害補助款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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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莫蘭蒂颱風來襲釀災,財政部表示,受災戶可申請減免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與地價稅等9項稅目,除地價稅減免須於9月22日前申請外,其餘稅目均於災後30日內提出,各地稅捐機關亦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辦理各項稅捐減免。

而災害範圍也包括在外縣市騎車、開車,因風雨而使車輛泡水損壞,只要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都可向災損地點或戶籍地的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受災戶依法領取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所稅。

而颱風等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9項稅目。財政部指出,民眾如有遭受災害損失,應先拍照存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個人災損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即可列報105年度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營所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至於受災的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若已稅貨物或菸酒因受災致無法出售者,可依法申請已納稅款的退還或銷案;又廠商因災害而無法如期申報繳納稅款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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