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黃有容/台北報導
勞動部4日表示,近期將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簡稱扶助辦法),擴大「將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同時「延長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以充分保障經濟較弱勢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扶助辦法2011年施行迄今,每年均滾動檢討相關機制,已多次修正,有助於勞工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勞動權益。迄今年1月止,已提供逾37,000位勞工訴訟扶助,協助勞工爭取近新台幣102億元勞動權益。

勞動部指出,本次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卻未履行調解內容的勞資爭議納入訴訟扶助範圍,主要考量調解成立後如雇主不願意履行,勞工須進行保全或強制執行聲請程序,亦屬法律上專業範疇,一般勞工恐不諳專業法律術語或法院作業程序,導致多次往返法院耗費相當人力與時間成本,甚至影響權益。
同時,勞動部另考量實務上常出現勞工向雇主提起訴訟後,反遭雇主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等情形,本次修正一併放寬將勞工作為反訴被告的爭議態樣納入扶助範圍。相關配合措施調整因需配合作業調整時程,規劃於2026年1月起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另一大重點為對經濟弱勢勞工申請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為充分保障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修正延長經濟弱勢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申請人,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最長扶助180日,調整為最長2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