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佑政╱即時報導
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經評估安全性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最多可減半徵收12年;3年內申請重建,還能額外獲得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三讀條文明定,重建適用對象分三大類,經建築物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防法規,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標準;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內政部指出,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0萬戶,其中4、5層樓建築約8萬6000棟、86萬戶;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有40%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3萬4000棟4、5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修法明定,危險老舊建築申請重建,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需,並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條例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若所有權未移轉,還可延長減免年限最長10年,總計最多12年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此外,危險老舊建築申請重建,政府將提供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政府再加碼,能額外獲得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為加速老屋重建速度,三讀條文也規定,申請重建者,必須在116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也就是修法通過後10年內,未提出重建計畫,將不能再享此條例各項獎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