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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讀 工商團體訴求幾乎全壘打

#政策 #公司法 #三讀 #大同條款

工商時報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昨(6)日完成歷時2年多的《公司法》修正案三讀,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表示,工商團體的訴求在本次修法中,幾乎是全壘打。包括SOGO條款不溯及既往、大同條款、刪除董事調閱帳冊權等重要條文,都完成三讀。

為推動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並因應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的評鑑,《公司法》進行10多年來最大幅度修法。柯建銘指出,本次修法,工商團體訴求幾乎是全壘打。朝野在最後階段,最大的共識就是刪除第193條之1,董事可調閱帳冊等資料。

公司法修正案三讀。

公司法修正案三讀

柯建銘表示,這是中資條款、引狼入室條款,民進黨和在野黨一樣主張刪除。爭議最大的第9條SOGO條款,三讀通過條文為公司負責人、代理人犯偽造文書罪,中央機關可不經檢察機關通知,廢止公司登記。

本條也獲得朝野政黨共識,不溯及既往,因此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對SOGO的經營權並不受影響。為避免公司派和市場派爭權,引起公司治理不穩定,俗稱大同條款的173條之1加入持股時間門檻,持股50%以上且繼續持股滿3個月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柯建銘認為,第173條之1就是罷免條款,不能讓收購委託書、不好好經營的公司存在,公司法是針對69萬家公司進行管理,不是單獨針對特定公司,公司派要好好經營,才能獲得支持。

而為了加強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政院版本《公司法》修正案中,要求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每個月申報股權,朝野政黨均認為這樣的程序太過繁瑣,因此改為每年申報一次,但有變動隨時申報,並取消最終實質受益人定義。

另俗稱的「股王條款」也獲得三讀,公司修改章程後,股利不用等一年發放一次,投資人未來每季或每半年就可以拿到股息。

《公司法》第4條也大幅鬆綁外商投資,新增「外國公司在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而在鼓勵新創公司方面,刪除發起人在公司登記1年內,不得轉讓股份的規定。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也可發行無面額股票,有助於新創業者吸引國外資金。

彭媁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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