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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法 11月1日起適用

#政策 #公司法 #大同條款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市場派關注公司法「大同條款」今(1)日起適用,持股逾50%股東可自今日起開始啟動召集程序,計算繼續持股三個月,得併計11月1日前之期間;而且,只要符合規定,可不限次數啟動召集程序。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發布召集股東臨時會遊戲規則,因持股三個月期間係自停止過戶日始日往前回算,與啟動召集程序約有二周重疊;簡言之,只要股東持股逾2.5個月,就可以啟動召集程序、提出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圖/聯合報系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

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隨著公司法上路,股東可自11月1日開始啟動召集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符合條件後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至於上市櫃、興櫃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為避免影響交易秩序,須提前對外公告,有一定的規則。

經濟部昨(31)日說明上市櫃股東啟動股東臨時會召開的遊戲規則。商業司長李鎂表示,持股三個月的時間點是由「停止過戶始日」往前回算三個月,也就是說,召集權人選定舉辦股東臨時會的日期後,便可提出申請,啟動召集程序,而且,採二階段股東須證明持股三個月以上。

她並表示,若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東欲行使召集權,必須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或公司之股務單位辦理,主要是因為股務代理機構都是金管會核准成立,股東必須提出持股證明,可由證券存褶或是請集保公司出具餘額證明,擇一提供。股務機構確認後,開立持股證明,並送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審核預訂三個營業日。

她進一步表示,審核通過後,須在觀測站公告召集股東臨時會至少12個營業日;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第一天,股東必須再次證明自己在這段期間持續符合條件,最終才可順利召開臨時股東會。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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