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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強迫補班 雇主恐罰6個月徒刑

#政策 #颱風假 #強迫補班 #勞動部

記者郭建志、呂雪彗/台北報導

台北市府向政院建議颱風假應補班,勞動部昨(18)日表示,依據勞基法颱風假不能補班,除非勞工同意、且給付加班費,若沒給加班費將可開罰30萬元,若強迫勞工出勤,雇主還會被罰6個月有期徒刑。

柯P邀請相關單位研議,北市府目前計畫,凡是在平日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過了至少1、2個月後,再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補班、補課;如果颱風假只放半天,則只需要補班、補課半天。(美術中心影像合成)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北市府已來函,建議未來遇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之後,例颱風假放假後,授權地方或直轄市府自行規劃在例假日補班補課。但政院官員說,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作業辦法》中,找不出需補班補課的依據,現已發函地方政府與中央部會,徵詢對天然災害放假後補班補課的看法,4月研商後作出定調。

勞動部表示,已收到人事行政總處公文,根據勞基法以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遇天然災害而未出勤,將不能補班,因為勞動力不能儲存。勞動部分析,若雇主強迫勞工出勤,符合刑法的強迫定義,將可罰雇主6個月以下徒刑,併科罰金最高30萬元;若勞工同意出勤補班,勞動部將視之為正常工時之外的「加班」,雇主須給加班費,前2小時多發三分之一,其後6小時發給三分之二以上,若雇主不給,將會被罰2萬至30萬元。

另外,勞動部提醒,颱風發生時,若勞工的工作地點、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的縣市首長已經通告停止上班,勞工「可選擇」不出勤。另外,不能要求勞工「請事假、特休」等假別代替,或是扣全勤獎金,進而影響考績,否則兩者都可被開罰2萬至30萬元。若是颱風來臨,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同意出勤,除了當日工資要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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