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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血型跟老闆不合?立院三讀雇主不得歧視

#政策 #就業服務法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修正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這項修正,主要是新增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不得要求謀職者提供「星座、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多項法案。記者林河名/攝影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多項法案。記者林河名/攝影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 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

他認為,民間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會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資料,再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 ,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陳宜民表示,為了避免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 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因此主張在該項增列「星座、命理、血型」,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經過立委討論,最後通過三讀的條文,在第5條第1項增列了「星座、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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