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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 月薪不得計入加班費

#政策 #徵才 #月薪 #加班費 #就業服務法

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在《就業服務法》最新修正施行後,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雇主必須要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但新北市勞工局也提醒,月薪4萬的標準是不得計入加班費,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顯示「薪資面議」,民眾以為月薪超過4萬元,但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成月薪也才3萬多元,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經調查發現,保全公司認為,在把月薪加計上加班費後,就可以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

徵才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高雄加工區徵才活動(經濟部)

勞工局強調,事實上《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所以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8萬元至3.3萬元、月薪2.8萬元或月薪2.8萬元以上。如果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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