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 記者林良齊╱台北報導
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
台電去年為增加核電廠發電彈性,將核一廠2號機發電功率降至75%,原能會近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明訂未經安全評估就將機組降載至非全功率運轉,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可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9條開罰,最重可處3年徒刑並併科新台幣300萬元罰金。
原能會核管處副處長李綺思表示,當初發現台電如此後便立即發布解釋令,規定應經原能會核准才能做,此次並在法中明訂,以增加管制力道。
台電去年將核一廠2號機發電功率降至75%,原能會發現後立即發布解釋令,規定應經原能會核准才能做。圖為台電核一廠控制室內監控發電量的儀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原能會此次修法,也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中,新增核子燃料移出核子反應器前,若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若資格不符相關規定,或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組件未使用核能級產品等合格產品,都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同樣可依母法開罰。
燃料棒退出反應器前應比照運轉中管制
原能會核管處副處長李綺思說,以即將在今年年底執照到期的核一廠為例,反應器中還有燃料,都必須比照運轉中來管制,除汙等作業都須等到燃料退出後才能執行,管制也須等到乾式貯存場興建完成、燃料退出反應器後,才能較為寬鬆。總之只要爐心還有燃料,「該怎麼管,就怎麼管」。
核能廠除役年限算法,此次也明訂從執照到期起開始算。李綺思以核一廠為例,指出其執照雖於年底到期,但除役所需作的環評,還在環評大會中審查,若無法在年底前通過,勢必產生空窗期,但空窗期還是需要管制,因此才會修法。台電若要執行拆除,也須等到環評大會通過,拿到除役許可。依法,台電應在許可發放後25年內完成除役。
此外,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新增除役期間核子燃料移出核子反應器前,操作核子反應器者應領有運轉人員執照,且經營者應依運轉期間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執行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