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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長滿青苔他滑倒負傷 基隆市政府逆轉不用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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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基隆市林姓男子行經一處長滿青苔的人行道,因濕滑而摔跤,不僅左腰及下背部受傷,腰薦椎椎間盤突出也復發。林認為樂利二街62巷道路雖為私設巷道,但長年供公眾使用,市政府為維護機關,有管理缺失,提告求償193萬元。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走路不小心應負四成責任,判市府賠償106萬9929元,台灣高等法院30日改判市府無須賠償。
 
林2021年3月10日下午4點多走在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因為地面長滿青苔,他滑倒並往後仰,導致左腰和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林要求市府賠償18萬8127元醫藥費、往返醫院車資7萬900元、看護費7萬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29萬6000元及30萬精神慰撫金,合計193萬27元。
基隆市政府疏於維護樂利二街62巷道路,林姓男子因青苔而滑倒受傷,一審判市府須賠償106萬9929元,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須賠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基隆市政府疏於維護樂利二街62巷道路,林姓男子因青苔而滑倒受傷,一審判市府須賠償106萬9929元,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無須賠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市府辯稱該巷是建商在1994年推案時,在私有地興建的私有道路,並在路旁鋪設人行道。市府原本未介入道路維護,僅在「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2016年3月1日編定時,針對社區內瀝青混凝土道路維護,不包括路燈、水溝或人行道等相關附屬設施。
 
市府表示,林滑倒受傷的人行道屬私人土地,非公共設施用地,不是市府管理維護範圍,林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無據。
 
基隆地院認為,樂利二街62巷屬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且位在都市計畫區域內,當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市府雖抗辯人行道在私有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負有管理維護責任,但這並未排除他人或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的責任。
 
基院指林姓男子請求國賠有據,計算他所受的損害後,合計應為178萬3215元。因林明知人行道有青苔且地面濕滑,基院認為他應注意迴避青苔路面或小心慢行,卻疏忽而未能避開,滑倒受傷應負四成過失責任,市府有六成過失責任,應賠償106萬9929元。
 
基市府上訴,高院民事庭函詢內政部、基市府,兩單位皆表示事發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的「市區道路」,而是建商依據建築法規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無從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負維護義務。
 
包括里長、基市府工務處公有建築科科長等人作證,都指出道路不是由市府負責,高院認為林求償無理,今改判市府不用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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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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