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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用行舍 金管會大鬆綁

#政策 #金管會 #銀行 #金融機構 #不動產 #遷址 #都市更新

記者韓化宇、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日發函大幅鬆綁銀行持有不動產限制,即日起,銀行因行舍遷址、裁撤,或參與都更、合併其他金融機構等三大類情況,在未處分前,可以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三家搬遷總行的金控立即受惠。

近期內搬遷總部的金控

除了總部搬遷的金控外,對擁有大批不動產、老舊行舍的公股行庫,也是一大利多;還有隨著實體通路的減少,不少民營銀行未來也可能有裁遷分行需求,也可適用,資產運用更有彈性,提高閒置資產收益率。

銀行法第75條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像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曾函令解釋,「主要部分」為自用者,是指50%以上自用。

近幾年來有不少公股金融機構推老舊行舍改建、都更等資產活化,被卡在這項規定,如原本二層樓老舊行舍,改建後變五層,銀行只用到二層,其他三層出租,就會違反規定。

公股銀行向金管會反映後,對於一些取得年代久遠的行舍,金管會採個案彈性作法。金管會昨天發函後,等於通案適用。

金管會這項函令指出,銀行因下列非屬新投資的情事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的不動產,應儘速處分,處分前不受自用比率須達50%限制,並應計入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

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

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及鄰地界址調整、參與都市更新及市地重劃等無資金投入的權利變換。

三,除前二款情事外的行舍、營業用倉庫或非營業辦公場所遷址或裁撤。

至於應儘速處分的期間是多久,函令中並未明訂,金管會官員表示,原則上監理時,會參考銀行承受不動產擔保品須在四年內處分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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