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綜合報導
政府為打炒房新增「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等法令;惟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哲勝認為,事實上,原本就有法律在規範,政府無需另立新法,關鍵是「既有法令沒有貫徹執行」,「政府現在缺的是執行力、不是法律」。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表示,政府原本就有法律可用,但卻沒有人去執行,「重點是在政府執行力、不是另訂新法」;比方說,政府要打擊房市炒作行為,如虛報價格、假交易等情事,屬詐欺行為,依現行法追究瀆職、詐欺、逃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行為,就可解決國人最在意的短線投資客炒高房價、賺取暴利的行為。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指出,《平均地權條例》新法中的三種炒房樣態,像「假訊息影響房價」、「營造熱銷假像」、「違規銷售、揪團炒作」,《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5條中,本來就有規範不實廣告,或其他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就可進行裁罰。處罰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二第三項,及《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他強調,公平會的程序機制已提供充足的程序保障,反觀這次新法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調查並裁處,且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尤其過程欠缺內部制衡,易出現標準不一或裁罰過度的問題。
謝哲勝表示,「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新法,事實上,在《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就有相關規範「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罰緩」。
他解釋,現在消費者通常購入一棟社區內的一間房屋,所有產權大多是以房、地持分,第81條法規中就有對土地未移轉前的規範,就適用在預售屋上,可在此法令上強化、增訂即可,無需另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