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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請求放寬 政院今拍板

#居家 #理財 #贍養費 #離婚 #無過失
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5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兩要件。
 
現行贍養費制度規定,贍養費請求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但行政院官員表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是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限制。
 
行政院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兩要件。中時報系資料照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昨三讀,對未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爭議,法院得視雙方家庭貢獻等因素,調整分配或免除分配額。(本報資料照片)
 
其次,官員指出,贍養費制度是在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與主觀責任因素無關,因此,一併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規定。
 
官員表示,此一修正也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精神,即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
 
現行贍養費制度自公布施行來未曾修正,法務部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符合實際需求,及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審查後,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官員說,這次修正重點是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
 
官員說,修法規範,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法院定之;同時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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