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台東縣政府興建300戶「幸福住宅」 延遲交屋,有承購戶提告向縣府要求解約、求償違約金,其中一戶勝訴,一審法院判縣府要賠近百萬元。縣府提上訴,有議員質疑縣府違約理虧還上訴擾民,縣府回應,仍有疑點待釐清。
縣府建設處長許瑞貴表示,目前有8戶提訴訟,其中一戶一審法官判縣府敗訴,須退還已繳價款57萬餘元,還要付10%違約金35萬餘元。敗訴原因必須釐清才會提上訴,相信二審法官會做出評斷,縣府尊重最後判決結果。
台東縣政府興建300戶「幸福住宅」 延遲交屋,一審法院判縣府要賠近百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議員楊清順11日在縣政總質詢指出,幸福住宅一案,縣府違約在先,一審也判決住戶勝訴,縣府竟還上訴,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擾民。
縣府出資8億元興建幸福住宅,每戶售價約200萬至400萬元間,契約約定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縣府應於108年5月25日取得使用執照,卻遲至今年3月3日才拿到使照,有承購戶提告要求返還已繳價款,也賠償總價款10%違約金。
縣府主張,契約所指590日是指工作天,不是日曆天,履約期限應扣除農曆春節、天候等因素,取得使用執照最遲期限是今年8月23日,3月3日取得使照未逾期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