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今天投書聯合報說,他主張廢除房屋稅,如此財政部長恐怕又要擔憂稅收減少,但只要強化稅政,單針對房租收入覈實課徵所得稅即可補回。縣市首長會說所得稅不是地方稅,那就要靠財政收支劃分了。
陳冲說,學者均了解,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以房屋價值為稅基是錯誤的做法,因為在學理上,購屋者只是「一次預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不代表身為屋主就有較強的租稅負擔能力,何況所得稅法第17條對分次支付的租金可於所得中予以扣除,卻對一次支付的租金課稅,豈有道理?
他說,對財產課稅通常是針對孳息,如房租、利息等。自住者沒有孳息,只有折舊,因此自住房屋不是稅率高低問題,而是應予免稅的問題;至於出租房屋者,依法僅應就孳息繳納所得稅,故對該房屋課房屋稅,也會有重複課稅之嫌。
另外,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地方政府評定房價時可「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為標準,俗稱為「路段率」,但房屋所座落「路段」之價值,早已反映在地價稅上,再次援引,明顯又是重複課稅。
何況同法條後段也明文規定房價的評定應「減除地價部分」,表示立法者已明知房價評定時應排除地段因素,如此矛盾立法已屬可笑,而地方政府又利用「路段」把扣除之地價又加回來,豈不更顯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