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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與私人不動產交換 條件將放寬

#不動產 #政策 #條件 #國產署 #交換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財政部國產署今(4)日預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進一步放寬國有與私人不動產交換條件,從原訂須同一行政區,放寬至毗鄰鄉鎮市區也可交換。

國產署曾於105年1月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放寬中央機關因公務需求,同時符合等值、雙贏等原則,可直接經財政部估價、核定後,進行國有不動產與私人不動產交換。

圖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好房網News林美欣攝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好房網News林美欣攝影)

國產署主任秘書王彩葉表示,105年修法後在實務操作上,遇到同一行政區之不動產,可能已有公共設施或已列為原住民保留地等情況,在毗鄰地區卻可找到可交換之不動產,因此提出修正草案,進一步放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六條,加入毗鄰鄉鎮市區,也可辦理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交換。

王彩葉表示,「毗鄰」意指依地籍圖劃設之相鄰地區,此修正案通過後,除可針對國土進行更有效規畫,提高國有土地利用價值,也有機會改善國有土地狹長、畸零等情形。

此修正草案經預告兩個月後,如無修正意見可送行政院備查,核准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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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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