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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復工爭訟 居民再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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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能否復工的環評爭訟,歷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年多的審理,該院發言人邱政強庭長昨(28)日指出,環評審查做成附條件通過的結論是「假附條件通過之名,行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實」,顯有違環評法規定,應予撤銷。

台東縣政府的美麗灣環評,再遭法院認定違法。

民國93年12月間,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設定地上權50年)的方式,在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4地號土地上進行開發。美麗灣公司隨後以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為由,於95年9月間申請開發「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經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縣政府在97年6月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後公告。

但這項環評審查結論,被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提告,先後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都判決撤銷環評結論確定;美麗灣開發案因此停工。101年4月20日,美麗灣公司再將「黃金海開發計畫」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開發行為對海洋生物暨對生態可能影響相關文件資料,申請台東縣政府進行環評,台東縣政府環評會在101年12月間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且予公告,再度引起林淑玲等14名當地居民反彈而提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東縣政府的環評結論有兩大理由:一、台東縣府環評審查會中有縣政府官員,包括環保局局長、建設處處長及農業處處長等3人應迴避未迴避,扣除這3名官員後,僅剩5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體委員半數(全部委員計15名),依台東縣政府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二、環評法第8條明文規定,只要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即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則上開「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審查結論,其所附之條件即不得有涉及關於「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事項」,否則即有假附條件通過之名,行規避第二階段環評之實。台東縣政府若不服判決,本件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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