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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禁電子煙、納管加熱菸…菸防法三讀通過 違反最高罰5千萬

#政策 #菸害防制法 #電子煙 #加熱菸
聯合報記者程遠述/台北報導
 
由於新興菸品種類眾多,「菸害防制法」修法引發矚目,今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將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加熱菸及加熱器(載具)都需先申報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製造或進口,電子煙或未核可加熱菸的非法業者,最高可罰5千萬元。
 
此外,據條文,包括核可的加熱菸在內的菸品,及指定菸品的必要的組合元件(如加熱菸載具),都禁止其促銷與廣告。也就是說,加熱菸和加熱載具就算獲得核准製造或輸入,也不得促銷廣告,違者可罰500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記者林澔一/攝影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記者林澔一/攝影

 

 

 

另修正條文也規範,提高菸品警示圖文比例至50%,也將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加熱菸和加熱菸載具等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
 
三讀條文明定,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修法說明中也提到,為及時禁止電子煙和未經審查核定的加熱菸,相關法規將自菸防法公告後1個月內施行,警示圖文及加味菸規定自公告後1年施行。
 
「菸害防制法」已逾十五年未修正,這次修法過程峰迴路轉,歷經五次委員會黨團協商、一次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不僅朝野對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態度分歧,草案更成為朝野政治攻防支點,今天在朝野黨團都簽字、達成協商共識下,修法三讀過關。
 
根據三讀條文,電子煙被規範為「類菸品」,「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二十條明定,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在加熱菸規範方面,雖未直接提及加熱菸字眼,但三讀條文明定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規範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罰則方面,若有業者製造、進口、販售、供應、廣告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載具,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此外,條文也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不能以網路、電視、看板、海報、電影片、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
聯合報 記者程遠述/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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