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老爸幫兒子付400萬頭期款買房,3年後兒子打算賣掉,恐將面對超乎預期的稅金!資深地政士指出,網路或實際上遇到很多代書,對這種案例的解法,認為父親是贈與現金或贈與不動產,大部分都認知都錯誤,且會衍生出被追稅,連補帶罰的副作用。
勝樺法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陳勝樺說,買方A去買一間房子總價1200萬元,父親幫忙付了頭款400萬元,3年後兒子出售時,要怎麼申報房地合ㄧ稅?有贈與稅嗎?贈與額是400萬嗎?
陳勝樺說明,事實上,父親的確是出資400萬元,而頭款之後的貸款仍是兒子A所支付,所以父親贈與給兒子的部份,是總價1200萬元之中的400萬元,換句話說,父親贈與12分之4的房子給他。
陳勝樺解釋,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也就是說該案件父親贈與給兒子A是依據「公告現值評定現值」的300萬乘上12分之4,等於贈與額是100萬元。
那麼未來兒子A出售時,成本如何計算?陳勝樺說,房子的成本部分12分之4是父親贈與,而12分之8是兒子自己所支付,所以父親贈與的12分之4的取得成本部份為100萬元,兒子取得12分之8部份,其取得成本為800萬元。
換句話說,這棟房子在出售時,取得成本變900萬元,但實際現金支出卻是1200萬元,若持有3年出售,稅金要多一百多萬元。陳勝樺指出,多數人的誤解是,認為父親是贈與現金400萬元,但這樣結果勢必是補稅加罰。
陳勝樺表示,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見解來看,第一、不動產的「時價判準」規定,遠較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為低,至少在贈與稅之課徵上,明顯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因為稅基降低,稅額也得減少)。
而受贈人事後出售受贈財產時,其取得成本被低估,對應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會相應提高。此屬稅制上有關所得稅與財富稅(指遺產稅及贈與稅)之連結設計,納稅方不能二頭取利,一方面在贈與稅之課徵上,要求依較低之價格計算贈與稅,另一方面又所得稅之課徵上,要求按較高之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成本。
第二、就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者,依遺贈稅法第5條各款規定,實屬贈與稅之「規避防堵條款」,其功能在補充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不足,將「形式上無贈與名稱、但實質上含有贈與作用」之特定類型民事私法行為,擬制為贈與行為,而對之課徵贈與稅。
從同條第3款後段明定「……但該財產(指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再以觀之仍然貫徹同法第10條第3項之稅基量化判準,而不以資金數額來量化「實質上為贈與」之不動產。故雖有資金之部分,但回歸子女出售時其以贈與論即為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第三、稅捐為法定之債,於稅捐成立生效構成要件被滿足時,即當然發生,對稅捐債務之成立及量化事項,並不享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