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一年一度的房屋稅將在5月開徵,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捐處表示,民眾若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等)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規定者,也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使用情形,倘符合自住房屋稅規定,可利用本年(111)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或掃描QR-Code圖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