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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前6公尺寬巷道停車 鄰居截圖檢舉14次違停罰單有效

#違停 #停車 #監視器 #比例原則 #行政訴訟 #政策
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苗栗縣頭屋鄉一條6公尺寬巷道,馮姓居民今年3月29日到4月13日,幾乎每隔一天晚上或凌晨就遭檢舉違停,共14次罰鍰連同逾期金共1萬3700元,他認為停車不影響人車通行,且鄰居利用監視器截圖連續檢舉,不符比例原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14張罰單都合法有效,全案可以上訴。
 
馮姓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全部14張罰單處分,他指出,頭屋鄉住家前是6公尺社區巷道,沒有畫設黃線或紅線,不影響行人或來車通行即可停車,且依「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5公尺以上至7公尺之巷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視交通狀況許可得規畫單邊停車,3月29日到4月13日檢舉停車時間不是晚上就是凌晨,是否確實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依比例原則思考,得否連續舉發或裁罰,應審慎為之。
 
苗栗縣頭屋鄉一條6公尺寬巷道,馮姓居民今年3月29日到4月13日,幾乎每隔一天晚上或凌晨就遭檢舉違停,共14次罰鍰連同逾期金共1萬3700元。圖/聯合報
 
此外,檢舉人利用自宅監視器錄影截圖檢舉,監視用途應用於自宅門口或屋內,用以檢舉實屬不妥,他受鄰居長期監視自宅門口停車,嚴重侵害隱私,有違憲法比例原則,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調查,馮姓居民停車占用部分車道,導致同向駛來其他車輛無法依規定靠右,而須繞駛使用左側路面通行,且其他車輛僅能單向通車,顯然妨礙他車及車流順暢,況若是中、大型車輛,或救護車、大型消防車輛進入巷道,為求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發生擦撞,或將減速緩慢通行,或將使用路面邊線以外空間通行,因此馮姓居民在住家前停車,確屬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無疑。
 
判決書指出,馮姓居民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之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間隔2小時以上,可以認定分屬獨立的違規分別裁罰,且占用部分車道,空間屬供公眾通行,依社會一般通念,停車應無合理隱私的期待,檢舉人以客觀攝錄照片舉發,仍得作為檢舉證據之用,聲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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