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不是我的家,我的家鄉沒有霓虹燈...」多年前羅大佑的鹿港小鎮唱出離家的青年對家鄉的逸想,而士林文林苑、苗栗大埔事件都曾引發拆屋抗爭,在台灣的居住史上留下記號。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今起實施,新法上路後,今天以後發布的都市計畫如民眾認為違法、損害權益,可以在都市計畫發布1年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次修法源於司法院釋字742號解釋,當時有闕姓民眾等6人坐落台北市南港區的27筆土地被劃為中央研究院機關用地,另外兆亨公司因坐落在外雙溪的3筆加油站用地遭市府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兩方都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併案審理。大法官認為若都市計畫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憲法原則,應許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簡慧娟表示,新法可使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還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圖/聯合報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簡慧娟表示,這次新法可使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還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簡慧娟舉例「你要純樸的小鎮,還是熱鬧的霓虹燈?」,民眾以前只能被動接受都市規劃,但能不能事先參與?行政訴訟新制提供人民事先參與的機會,今起人民、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如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或損害權益,可以提行政訴訟,請求宣告無效。
宣告都市計畫無效的「威力」相當大,這比起保全個案的小房子影響更鉅。所謂的都市計畫,可例如安平商港都市計畫,範圍還包括今年要師方國慶煙火的漁光島,台南市政府可依此做許多的土地徵收、興建建築等。
都市計畫依性質可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計畫變更包含新訂或擴大、通盤檢討、個案變更、逕為變更等,計畫機關上至內政部或直轄市、縣政府,下至鄉鎮市公所。
因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如何能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一直是行政部門與人民意見調和的爭點。今天起,人民免訴願,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用等到計畫執行的時候,且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今天也恰巧是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年,簡慧娟認為今日實施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意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