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北市捷運局1991年以興建捷運系統用地,徵收萬隆站六筆、新店機場239筆毗鄰地,2008年才做聯合開發使用,包括美河市建案,183名地主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徵收,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昨(25)日作出解釋,認定徵收非必要的捷運設施毗鄰地違憲,違憲條款昨起失效。
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的法律是2011年修正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以及1988年、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等三條法律。
地主之一的楊正吉說,捷運局1991年徵收他們毗鄰捷運機場的土地時,沒有提出聯合開發計畫,許多地主雖然不甘心,但又怕過了五年期限,不能領徵收土地補償金,只好先領錢。他說,北市府遲至2008年才公告開發計畫,他們才知道不是交通用地,竟是毗鄰捷運小碧潭站的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等於是國家用公權力圈地,交給建商財團蓋房子牟利,地主們非常生氣,以用途與徵收目地不符,陸續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土地徵收。
2013年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指出,大眾捷運法和其子法土地聯合開發辦法,授權捷運局可以強制徵收大眾捷運系統的毗鄰地,手段過於強烈,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和居住自由,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明,大法官認為開發捷運站場需要的毗鄰地,可以用其他優惠的方法,例如與地主合作,或用市地重劃的方式一起聯合開發,不一定要用徵收的手段。受地主委託聲請釋憲的律師顧立雄說,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如果勝訴再談拆屋還地或補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