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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賴著不走怎麼辦?專家教你2招自救妙方

#居家 #租售 #租約 #搬家 #存證信函 #民法 #訴訟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天下房客百百種,每位房東都希望自己承租給準時繳房租、遵守租約守則的優質房客,不過當遇到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的房客,應該要如何請房客搬走,又該如何自保呢?
 
近日有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Q你的A)》分享,有名房客在租約到期後,一直聲稱自己找不到適合的房子住,延了4個月都還沒搬走,讓原PO十分苦惱,因此向其他網友求助。
 
遇到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的房客,應該如何自保呢?圖/Pexels

遇到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的房客,應該如何自保呢?圖/Pexels

 
有些網友提供原PO較激進的方式,「通知里長,警察,敲門進屋。結束。」、「漲房租,每多一個月漲一倍」、「斷水電」、「把門窗都拆光」,不過大多數網友都秉持著正確觀念,建議原PO先寄「存證信函」,定期限請房客搬走。
 
根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意思就是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房東需立刻表示不再續約,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法律權益。
 
那麼房東該如何自保呢?律師蔡志雄曾表示,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專家建議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圖/Pixabay

專家建議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圖/Pixabay

 
倘若租約沒公證的話,蔡志雄提出,就算寄存證信函催繳,還是不能把房客直接趕走,仍需依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訴訟的程序,等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蔡志雄提醒,房東要是沒透過訴訟就直接進房客的房子把物品清空,那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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