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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開心等入住...卻遇「黑心屋主」不肯搬!怎解?專家教「破解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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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很多人努力存錢購屋,買了房子後,一定都是迫不及待想要住進新家,甚至也開始規劃家俱要擺在哪裡,但這一切的前提是「前屋主要先搬走」!因為有些黑心賣方屋主會故意不在契約上寫交屋日期,並找各種藉口不肯搬家。如果遇到屋主真的有困難、在不影響到自己生活居住的情況下,相信一般買方都很願意和賣方協議寬限一個期間,但如果遇到惡劣的屋主霸佔著屋子不肯走,又該怎麼辦?
 
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建議,可以先請房屋所在地的調解會申請調解,請公正第三方來協調,儘量避免讓事情變成法律糾紛,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過又有民眾詢問,但屋主若一直避不見面,不肯出面解決這件事情的話,又該怎麼辦呢?如果當初契約上沒有約定交屋日期的話,又該怎麼讓屋主心甘情願交屋呢?邱明芳說,關於契約上「沒有約定交屋日期」這個問題,有些屋主會要求收到全部款項後再進行交屋,但卻故意拖延交屋時間,並以當初合約上沒有寫明「交屋日期」為由,告訴買方無權逼迫他搬家,讓人氣憤又無奈。
 
有些黑心屋主會故意不在契約上寫交屋日期,並找各種藉口不肯搬家,如果買方遇到惡劣屋主霸佔著屋子不肯走,該怎麼辦?邱明芳地政士教破解法。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過去沒有實價登錄機制時,多數時候民眾買賣房屋,多處於弱勢一方,價格幾乎都是仲介說了算,也有民眾買貴的案例。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邱明芳表示,不過即使契約裡沒有約定「交屋日期」,買家也還是可以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成屋買賣契約)第十條的交屋規定來向屋主要求賠償,並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檢舉提供契約的房仲或房仲配合的特約地政士。
 
邱明芳指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的規定,企業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不能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規定的人可處以行政罰鍰3萬以上、30萬元以下。而如果在簽約之後,才發現合約的條款違反消保法規定的話,如遇到有爭議的問題,是可以直接用主管機關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來進行處理。
 
邱明芳說,成屋買賣契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房屋應於尾款交付日或貸款撥付日為交屋日,若屋主沒依約定時間交屋,根據同條第二項規定,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全部價款的萬分之二的金額,賠償買方的損失。
 
邱明芳表示,而如果屋主避不見面的話,買方可以直接寄存證信函,警告屋主若不在所訂期限內交屋,將依規定要求違約金,通常這招都能有效地讓屋主以最快的速度解決問題;若擔心自己不會寫存證信函,可以找專業有實務的不動產工作者'區鄉鎮市公所或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進行協助。
 
而如果屋主避不見面,又拒收信件怎麼辦?邱明芳指出,根據成屋買賣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存證信函的寄件地址以契約書上的地址為準,如果屋主沒有通知他方有更改住址或拒收的話,以第一次郵遞日期視為已送達,也就是說即使屋主聲稱沒收到信,在法律上也視為已收到。
 
在寄存證信函催告交屋期限後,若屋主仍不肯交屋,邱明芳說,買方可直接用成屋買賣契約第十二條違約的規定,與屋主解除買賣契約,而且可要求屋主退還「已支付之房地價款附加每日萬分之二利息的金額」,且應支付「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邱明芳指出,如果走到了要求屋主賠償並解約的地步,買方雖然獲得賠償,不過要再重新找到適合的房子及跟屋主打賠償官司,也會很麻煩且花時間。他建議買賣雙方一開始打買賣契約書之前,都要有其委任地政士在旁協助、也是現在所說:雙地政士。請其委任地政士互相監督買賣及相關流程,買方在簽約時就要跟屋主約定好「交屋日期」,在交屋前注意屋主的搬家進度,萬一有狀況也可以提早處理,免得原租屋處租約到期或交屋日到了,卻發生無法搬進新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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