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簡蕭羽濤/整理報導
全台各地租屋糾紛不時鬧上新聞版面,主要是租屋市場的法令規範,不論針對房東或是房客都有些許漏洞,租屋糾紛因此屢見不顯。新北市就有民眾因為欠租,遭到房東斷水斷電,甚至還擅自將門鎖換掉。對此,專家表示,房客積欠房租未滿2個月就遭斷水、斷電,其實可向房東求償損失。
如果遇到房客積欠房租未滿2個月,房東千萬不能任意趕人,以免吃上官司。(好房資料中心)
根據壹週刊報導,一名謝先生在去年3月承租新北市中和區的一間一樓套房,約期1年,到今年3月中才到期。但在去年12月初,卻遭到房東無預警斷水斷電,甚至還偷偷將門鎖換掉,讓他們無法回到租屋處。
對此,林姓女房東表示,謝家最後一次匯款是在7月中,11月才又收到1個月房租,換算後謝家也只能住到10月中,所以9月中就已陸續請人轉達,若不繳款就得搬離,但並未發函催告。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朱俊穎表示,依《民法》規定,房客積欠滿2個月以上租金後,房東應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限期繳款,若房客仍置之不理,才可終止契約,後續要斷水電才有憑據。
但按照房東說法,如果房客只能住到10月中,房東必須要等到12月中才能發函催告,進而終止契約、斷水電,如果房客得另外找房子住,可因此向房東求償。此外,若房東沒有終止契約就換鎖,恐怕也涉及《刑法》的強制罪。提醒房東,就算是碰上欠租、不講理的房客,務必還得謹慎應對,以免最後是自己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