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3日於臉書社團《我是萬華人》發文表示,位在萬華區東園街28巷8號1樓的「福隆月台便當」正準備開幕,但是招牌已經侵犯到樓上住戶,架設的位置危險,店家停車也不遵守規矩,讓原PO相當困擾,「沒人可管?」

文章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兩塊都很多餘,都是侵害住戶產權」、「還沒開業爭議就這麼多了,我看這家應該也開不久」、「就算2樓同意,這樣支撐太危險了,風大的應力不只有招牌重量」、「可以打1999檢舉後限期拆除,屋主也會收到文,逾時先罰再拆」、「這個店家非常囂張,每天施工到很晚就算了,招牌還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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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東園街上的「福隆便當」招牌已侵犯樓上住戶產權,遭附近居民檢舉。圖/截自《我是萬華人》

相隔一日,又有網友在社團發文說明後續過程和結果。她表示,忠德里里長施育婷也在發文後的30分鐘內,致電請建管處盡快處理,店家最後於4日中午前將招牌全數撤除。她認為永遠都不要姑息非法的事情,「把招牌搭在遮雨棚上,甚至侵佔了二樓住戶一半的產權,再者還在人家的外牆上鑿洞掛招牌,本來就都是很雷的事情」。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1.5公尺,並應符合2項規定,一是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4.6公尺以上;二是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3公尺以上,且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另外,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50公分。
此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凡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且該層住戶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因此,像是1樓店家設立廣告招牌於2樓外側牆的問題,如果其招牌縱長未超過6公尺,突出建築物牆面未超過1.5公尺,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在3公尺以上,皆合於法條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該店家的招牌物是合於法令的。
但安裝位置若侵犯2樓住戶的建物所有權,且1~2樓地版中心至2~3樓地版中心範圍外牆屬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因此管委會無權不經住戶的允許,就同意1樓店家設立招牌,擁有產權的住戶可要求1樓店家拆除,或雙方洽談合理的外牆出租使用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