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胡珮蓉/綜合報導
有屋主在網路平台上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建議房東千萬別答應房客以最後一個月的押金抵房租,不然若發現房子出問題,房客也早已人去樓空了。另一方面,除非有欠租、欠費或是由房客造成毀損的修繕費用,不然房東也不能擅自扣留房客的押金。
有屋主在網路平台上以自身經歷提出建議。(翻攝自房東互助網)
台南安平區有位屋主在「房東互助網」上表示,自己曾遇過一個常欠租、欠繳電費的房客,要求用押金抵最後一個月的房租,但當租約到期的前一天,這位房東卻接到台電通知要拆電表,前去查看才發現人去樓空,不僅留下一堆垃圾和狗屎,家俱也被破壞,且因為遲繳電費而被斷電,門卡也被一併帶走,但租客不接電話有不回簡訊,氣得他決定提告。
同樣是押金的問題,若以房客的角度,房東也不能任意扣押房客的租金。根據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資訊,押金主要是用以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一般而言,押金應該在租期到期時全額歸還給房客,只有在部分的情況下,房東才可以主張「扣抵」,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或是房屋、設備有因房客而損壞的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