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近期發生一對租屋的老夫妻颱風天遭房東趕出門的事件,這背後也代表租房子的人會擔心房東擅自侵入,而做房東的最怕還是收不到租金。租屋專家就說,房客發現房東侵入時應及時報警,而房東面臨欠租情形也可依法律途徑催繳,不應採涉及刑法罪的侵入方式解決。
即便房客欠租,房東仍是不可侵入住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屋主升級為房東時,最擔心的就是每個月是否可按時收到租金。其實欠繳租金從契約、法律層面完全站得住腳,資深房東就分享,他除了簽約時必須繳2個月押金之外,還會要求房客多簽1張本票,如惡質房客將家電搬走或落跑,本票可依法裁定執行。
在契約上的運用,若房客有支付押金,房東必須等到押金抵償後仍積欠2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若房客沒有在催繳期限內支付租金,依民法第440條可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請房客遷離。
至於房客的保障,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指出,有些房東會擅自帶房客看屋或任意進入屋內,這是涉及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與民法195條侵害自由的損害賠償責任。她建議,如果房東侵入已經讓人感到嚴重壓迫與不悅,最好的方式就是馬上報警。
其實民眾承租的房屋,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將房屋出租後,在租賃期間內全使用權是歸承租人,即便有欠租狀況,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是不得擅自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