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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容積救文資行嗎?文資局:與營建署共同修法

#政策 #文化部 #文資保存 #容積移轉 #營建署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即時報導

文化部日前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針對私有文資保存列出容積移轉、容積代金等方式,文資界指關鍵是文化部須與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協調修訂相關條例。文資局昨表示,已邀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取得共識,將於修法通過後,由內政部會同文化部共同協商、修訂相關法規。

台灣現行容積取得來源包括文資、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都可辦理容積移轉。文資局表示,由於文資土地容積較其他種類容積操作困難,現行容積又可由私人買賣,資訊不夠透明,修法才參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新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都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由購買容積者向主管機關繳納等值金額就好。

文資局表示,已邀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取得容積相關條例的共識,將於修法通過後,由內政部會同文化部共同協商、修訂相關法規。圖為台北郵局及北門。記者何定照/攝影

文資局說,這種「容積代金」新制只要直接交錢,就能取得可建築的容積,減少過去辦理文資容積移轉時須付的交易成本,對建商來說,可提高購買意願;對文資所有權人來說,也會因代金確保文資容積價格,得到合理補償。主管機關也可藉此機制促進容積移轉媒合,並將代金收入專款專用於古蹟等保存維護,可說創造三贏局面。

文資界憂心文資法若未和營建署乃至地方政府溝通,明訂執行細則,原本善意可能都只是「技術建議」。文資局表示,他們在草案提出前已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及有關機關多次協商取得共識,後續有關古蹟等文資所定著土地容積移轉以代金方式辦理,包括額度、估價以及代金管理運用方式,都將於修法通過後,由內政部會同文化部共同修訂相關法規。

文資局也說,若修法通過,主管機關就可配合修正草案第7條規定設計文化資產容積銀行機制,屆時除補償古蹟等文化資產定著土地所有權人損失,也可運用財務資源,輔導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修復、再利用等作業,甚至可購買私有文化資產,以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

另外,文資法修正草案增訂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違法未登錄文資時得提行政訴訟,有文資人士表示公益團體定義應明確,憂心未立案文資團體是否會被擋。文資局表示,他們指的公益團體要件是參考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益團體規定,只要是從事文資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組織、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都可提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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