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裕珍/新竹報導
新竹市王姓女子開車到民營停車場停車,竟取巧用車輪壓著計費檔板,導致無法升起收費,以此手法先後16次規避繳納共4千元停車費。業者調閱監視器發現王所為提告,新竹地院考量王女已與業者和解賠償2.4萬元,處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天1千元折算。
簡易判決指出,王姓女子常到新竹市某民營停車場停車,該停車場採採計費檔板管制進出及計費,即消費者於進場時停車於停車格3分鐘後,格內的計費檔板即自動在車底升起並開始計算停車費,消費者若要離場時,必須繳納停車費,計費檔板始自動下降,才能駕車離開。

但王姓女子貪小便宜為了省停車費,竟在停車時刻意用車輪壓著計費檔板導致無法升起收費,總計16次,累計規避繳納4千元停車費。因業者發現有異,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揪出王女所為後提告。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王姓女子先後16次在該停車場,以相同手法詐得免繳停車費利益共4千元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法官考量王姓女子和業者調解成立,同意支付2.4萬元給業者,王女在調解成立當天就先付了1萬元等情形,並兼衡王女另犯恐嚇取財及誣告案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