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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 10月中旬實施

#政策 #勞委會 #跨域就業津貼 #勞工 #交通津貼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7)日通過跨域就業津貼方案,凡失業滿3個月或非自願離職者,不限年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到30公里外工作,將可申請租屋或交通津貼,時間最長1年,預計10月中旬公告實施。

勞委會昨日通過跨域就業津貼方案,為鼓勵失業勞工到外地工作所設置的快跨域就業津貼方案,區分租屋及交通津貼兩種,勞工可擇一申領。(圖/好房資料中心)

為鼓勵失業勞工到外地工作所設置的快跨域就業津貼方案,區分租屋及交通津貼兩種,勞工可擇一申領。租屋津貼部分,不論離家多遠,只要超過30公里,就可以補助在外租屋的6成租金,但每月上限不得超過5,000元。

通勤津貼則根據工作場所距離住家的遠近,依距離30公里到70公里不等,每月補助1,000到3,000元不等。官員舉例,若勞工從桃園縣中壢到台北市、苗栗三義到台中市、台南市永康到高雄市工作,離家距離就大約是30公里。另外,因租屋需要搬家,還可申請搬家津貼,採實報實銷,金額最高3萬元。

勞委會職訓局就服組組長李庚霈指出,凡過去曾有受僱、投保就業保險年資,若已失業3個月(不限主動離職或者遭資遣),或是被資遣(不限失業時間),只要透過公立就服機構諮詢媒合,到離目前住所30公里以外地區工作,就符合請領津貼補助資格。

職訓局局長林三貴說明,之所以規定津貼補助對象為「距住所30公里以外地區」,是因為就業保險法規定,要領取失業津貼的前提是需接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引介距住所30公里內工作,且「不得拒絕」的先決條件,因此跨域就業津貼也以30公里做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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