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王姓女子去年飼養19隻貓,由於環境髒亂再加上飼養不當,遭民眾檢舉,經屏東縣政府農業處稽查,經多次勸導皆未改善,今年針對未辦理寵物登記、絕育、飼養環境不當,違反動物保護法等行為開罰28萬元,事後王不滿裁提起行政訴訟。由於王女的理由,皆無法證明縣府裁罰瑕疵,屏東地院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王姓女子去年9月4日遭民眾檢舉飼養19隻貓,皆未辦理寵物登記、絕育、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再加上,飼養環境髒亂且不通風,以及未提供乾淨的食物、飲水等情形。
王姓女子19隻貓的生活環境相當惡劣。記者陳弘逸/翻攝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接獲後,於去年12月13、16日,今年2月25日、3月4日陸續派員稽查,並開立勸導單,王女皆未改善。縣府只好在今年3月18日針對未辦理寵物登記、絕育、飼養環境不當,違反動物保護法等行為開罰28萬元。對此,王女對於裁罰結果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罰單。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王女表示,有盡量提供自己認知標準的乾淨水與食物,且盡力打掃飼養的居住環境,再者,並不知道要收容流浪貓要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並認為裁罰結果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撤銷處分。
對於王女的訴求,縣府則回應,事前確實有派員到場勘查,且持續追蹤調查,還請民間志工到場清理,並且多次告知王女要改善,再者,所採「一貓一罰」,19隻貓皆未絕育的情形採最低開罰的話為95萬、未植入晶片5萬7千元、不當飼養5萬7千元,共計106萬4千元,經過多方考量才針對王女的行為開罰28萬元,未違反比例原則。
院方認為,王女的飼養情形,皆有照片可佐證,確實有環境髒亂飼養不當等問題,另外,王以不知法為由,但縣府有多次複查與告知,多次訪查皆未改善,再者,開罰28萬確實與原先106萬4千元罰降低許多,也難認定縣府有裁量瑕疵及濫權不利於王女的情形,駁回王女上訴,維持原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