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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擅入房客套房 緩刑四年賠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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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陳姓姊弟催收房客積欠的水電瓦斯費,以備用鑰匙開門進入房客承租的套房挨告。刑事部分被判處拘役,緩刑四年;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家是每個人的堡壘」,房客在私有空間裡有不受他人不法干擾的自由,判決陳姓姊弟連帶賠償一萬元,可上訴。

不想因為租屋糾紛對簿公堂,房東、房客簽訂租約時得更謹慎。(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不想因為租屋糾紛對簿公堂,房東、房客簽訂租約時得更謹慎。(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陳姓姊弟前年將套房出租給蔡姓房客,雙方約定水電和瓦斯費用由房客支付,不過前年七月後,蔡未依約繳納水電及瓦斯費用。陳姓姊弟前年九月十一日凌晨前往催收,蔡在浴室洗澡,沒現身與協商,陳姓姊弟認為蔡藉故拖延,以備用鑰匙開門進入套房理論。

蔡的房間遭闖入,嚇了一跳;蔡提起侵入住宅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六十萬元。陳姓姊弟辯稱不知蔡在洗澡,何況事前已通知蔡,他們只單純進入屋內,沒造成對方任何損失或損害,蔡求償金額過高。

刑事官司部分,台北地院法官考量陳姓姊弟因一時失慮犯案,依侵入住宅罪,判處姊弟各拘役五十天、十五天,都可易科罰金,均緩刑四年,但須分別提供義務勞務一百廿小時及八十小時。民事部分,判姊弟賠償一萬元。

「房屋出租後,在合法租約期間,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可擅自進入房客屋內,除非屋內發生緊急事故,基於救護性命、制止犯罪,否則就有涉及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之虞。」律師孫正華說,房客積欠房租或水電瓦斯費,房東除當面催收,可寄存證信函或以調解、解約、訴訟等法律途徑催繳,不能作擅自進入房客屋內的正當理由。

孫正華說,房客承租房屋後,只要在合法租約期間,房客對房屋擁有使用權、管理權,基於保障隱私,未經房屋管理者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進入,就連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也不例外。

警方近幾年已不再任意臨檢投宿飯店或旅社的房間,也是基於類似理由,因為房客投宿飯店、旅社,可視為短期承租,對客房擁有使用權,警方除非發現犯罪事實,否則不能任意以臨檢為由強行進入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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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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