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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房漏掉「這件事」 要補稅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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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國內房地產市況熱絡,不僅剛性需求民眾多,公司行號買房、擁屋及交易的數量也頗大,不過營利事業、企業在出售不動產時,有些細節可要注意,以免被追稅、處罰鍰;因此有人詢問,營利事業賣不動產時,究竟要歸屬哪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或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
 
企業擁有住宅的數量並不低,從統計可見端倪;內政部統計,去(2020)年底全國有11.24萬個法人擁有住宅,其中1.34萬法人擁有4房以上,占擁屋法人的11.96%,合計擁有34.08萬住宅,占法人所擁有住宅46.34萬宅的73.55%。法人擁有多戶住宅人數比例並不低,多房者所擁有住宅數占法人擁有住宅比例頗高。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圖/pixabay
住宅法規定,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各住宅資訊,但立委指出,內政部諸多資料的缺漏造成住宅政策做不到位。圖/pixabay
 
企業擁有住宅數量多、當然少不了買賣交易;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若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以前,已實際交付款項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在查核某建設公司在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經進一步詢問及查證,該建設公司表示,因買方的銀行借款延遲放貸,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款項日期為109年,所以未將此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在108年度。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證實,此建設公司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是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不是實際收取價金的109年度,因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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