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記者李文正/台北報導
《壹週刊》去年3月間刊登「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祕密愛巢曝光」,圖說寫到激似林志玲的女子關紗門,林志玲不滿隱私權遭侵犯,提告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志玲雖為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但享有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判週刊總編輯等須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去年3月11日,陳姓記者在林志玲位在政大一街豪宅對面,使用高畫質錄影機拍到女子穿著浴袍站在屋內關閉紗門,之後又拍到貌似言承旭的男子進入屋內。
林志玲。(林志玲臉書)

林志玲認為,陳使用高倍數的錄影機長時間對她住處拍攝,拍到她在家中綁著馬尾、行走的側臉照,已侵害她的隱私權。週刊辯稱,林志玲未以窗簾遮掩屋內活動,幾乎外露於住宅外,記者在山坡空地上都能以肉眼看見,另志玲姊姊慈善基金會則是大眾關注的焦點,當時又與言承旭傳出結婚的消息,並非單純娛樂消遣的報導。
法官認為,陳使用的錄影機具有4K影像畫質、全方位防手震、高素質會自動對焦等功能,還可運用紅外線在完全黑暗的環境中捕捉影像,一般人肉眼也無法看到的畫面,且林志玲只是短暫出現在窗簾的縫隙,週刊為刺激銷售量而刊登照片,顯示寧冒著法律風險也要藉此牟利,判決《壹週刊》須賠償林志玲80萬精神慰撫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