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年初已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會計師指出,未來在「私法人購買住宅」的限制,要特別留意,因過去個人常會透過法人購屋,主因是透過法人購屋可享有一些優勢和便利性,例如不動產標的價值較高者,單憑一人較無法集中足夠資金來購買,而法人可集合不同股東的資金參與共同投資,資金相對較個人容易集中。
此外,房屋貸款利息、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等費用均可列為法人費用,相較之下能節省一些稅費;又個人也常因考慮到管理的便利性,以及未來家族傳承的需求而以法人名義購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由於法人購屋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為避免現行法規對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規範,使得住宅淪為投資炒作標的,因此,本次修法新增相關法令規定,私法人若要買供住宅使用的房屋,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因為法人購屋原則上應有其業務用途,無「居住」需求,因此,未來購買住宅將需要有其取得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的五個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及解約申報登錄。
陳建宏提醒,未來個人或以法人名義有購屋需求時所需考慮的面向又更多了,除應審慎提前進行購屋計畫評估外,並建議亦需諮詢專家以通盤考慮自身的實際需求、資金運用情形、投資策略、稅務影響等,以作全面性的綜合評估,來因應《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所帶來的影響及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