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賴心怡/綜合報導
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不過若是先賣後買預售屋,仍得留意建造進度是否能在2年內完成。
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及土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全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買賣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應留意重購預售屋的建造進度,「須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才能享有重購退稅的資格。
一般來說,重購退稅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皆有限期2年的規定,起算日期又可分為:
● 先賣後買: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 先買後賣: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另外,民眾若要辦理「先買後賣」土地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僅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地將戶籍遷入,都不能辦理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