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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條款擬11月上路 引爆經營權爭奪戰

#地方 #大同條款 #經營爭奪權

聯合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因應十一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相關部會規畫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日期以十一月為目標,「大同條款」也將一併啟動,持股達三個月的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經營權爭奪戰一觸即發。

擁有龐大資金的壽險業,投資不少上市櫃股票,持股能否計入百分之五十計算,金管會將在尊重股東權行使、避免介入經營權之爭兩大原則下,在上路前作出規範。

經濟部等部會規畫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日期以11月為目標,持股達3個月的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經營權爭奪戰一觸即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經濟部等部會規畫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日期以11月為目標,持股達3個月的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經營權爭奪戰一觸即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七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增訂第一七三條之一,股東持股達三個月且過半數,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被稱為「大同條款」,但包括「大同條款」在內的多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據了解,經濟部已預告相關子法,初步規畫以十一月生效為目標,以因應APG來台評鑑。

經濟部日前邀集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及股務代理機構等單位,研商相關遊戲規則,根據相關部會共識,未來修正案一生效,「大同條款」跟著上路,市場派就可啟動召開臨時股東會相關作業程序。股務代理業者表示,不必從生效日開始計算持股三個月,生效日前的持股時間也可計入,等於法律生效日就可「開戰」。

此外,依第一七三條之一規定,持股達三個月的股東「揪團」過半,可以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由於保險業投資不少上市櫃公司股票,因此能否參加「揪團」,成為未來經營權之爭的關鍵。

知情官員透露,日前相關部會協商也達共識,有關保險業持股能否計入百分之五十,應另作規範。

官員表示,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投資上市櫃公司的持股,不能投票選董監事,也不能擔任董監事,但對於出席股東會、臨時股東會,都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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