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香珊、江良誠/南投報導
南投巫姓男子將車停放自家騎樓下被開了28張違停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騎樓被牆阻隔,難認妨礙通行,除1件違停路邊,其餘27件撤銷;但監理所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騎樓仍屬於人行道,改判得全繳,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巫男將小貨車停放在其埔里住家的騎樓或騎樓外道路,警方屢獲檢舉,因此在去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開了28張900元罰單,其中27張停騎樓,1張則是停在騎樓外門口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罰金合計2萬4300元。

巫男不服上述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其住家在921地震後,鄰居基於安全考量,已在騎樓處砌牆,封閉通行,作為結構補強,騎樓早已不具供公眾通行功能,認為原處分未能審酌法規與現場真正情況,要求撤銷所有罰單。
一審法官認為,巫男停車的騎樓已被鄰居增建牆面阻隔,騎樓間無法通行,已失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人行道」的功能,難認妨礙通行,原裁罰有失公平,撤銷27件裁處;1件臨停路邊妨礙交通影響他車通行,裁罰則無違誤。
但監理站對一審撤銷罰單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不料二審結果竟然大逆轉。二審法官認為,騎樓屬於道路中的人行道,不會因違規增建牆面就消除,行為人若違規占用騎樓停車或設障礙物,就應即時停止占用消除障礙,且負有罰鍰行政責任。
換言之,若有數住戶分別違規占用其門前騎樓,妨礙通行,無論其違規行為發生先後,均應各自負其法律責任,發生在前的違規增建,不影響騎樓尚具人行道性質,也無從讓違停具法律正當性。因此改判原撤銷27張罰單須繳納,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