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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肇事 最重罰3600元

#政策 #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停車 #開啟車門 #3600元罰鍰 #過馬路

記者程平/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車輛停車時,駕駛人、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最高可處駕駛人3600元罰鍰。

路邊停車突然開車門,容易造成後方來車意外事故。 報系資料照

交委會今天原本也要討論修法處罰過馬路滑手機的「低頭族」行人,但因警方認為執法有實際困難,該修法草案並未通過初審。

依警政署統計,近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交委會上午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蔣乃辛提案,新增車輛停車時,駕駛人與乘客開關門肇事,可處駕駛人1200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司機等職業駕駛,若有盡告知義務,則處罰違規乘客。

此外,有鑑於行人滑手機過馬路已成為交通安全的隱形殺手,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第78條」,主張行人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車輛通行者,處300元罰鍰。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王穆衡表示,警方認為該條文在實際執行時會出現舉證的困難,包含低頭凝視的定義,如果有人被開罰,就會對法條提出挑戰。王穆衡表示,類似的立法只出現在美國某一個小鎮,並沒有辦法變成全國性立法,就是因為執法上沒辦法很明確。

陳歐珀質疑,民眾闖越馬路,警察也很少開罰,可以對低頭族做類似的宣示性修法,嚇阻危險行為。

王穆衡說,違規闖越馬路在執法上很容易認定,警方在執法時不會出現爭議,恐無法類比。經討論後,委員會決議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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