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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3例!和賣家講好卻買不到房 專家:這3種都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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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游智文/綜合報導
 
不動產交易相關法規複雜,資深地政士表示,很多時候即使買賣雙方講好也無法交易,必須「別人點頭」才算成交。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雖然房地產買氣薄弱,但是最近就有三個買家想買,賣家也同意,卻買不到的例子,三個買家扼腕大嘆「煮熟的鴨子飛了」。
 

 

房市示意圖。 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第一個案例是,一位民眾看上一塊持分土地,因為是繼承取得,共有人眾多,依照土地法規定,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依照同樣價格、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依規定,通知期間不得少於15天,買家於是耐心等待,可能因房市不佳,14天過去,無人表達優先購買意願,買方心想買到了,然而就在第15天收到其中一位共有人表示願意優先承買回函,結果只能看著土地被共有人買走。
 
另一例子是,買方相中一塊土地,但該土地出租給第三人蓋房屋當工廠,依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依規定承租人必須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否則視為放棄,結果承租人也決定購買。
 
還有一例是買方想買一塊農地,但該農地有耕地375減租條例的承租人,依規定必須通知,承租人則在15天內表示承受,否則視同放棄,結果詢問之下,承租人也決定承受。
 
鄭文在表示,雖然房地產買氣薄弱,但是都是最近3個月來陸續遇到的案例,接獲出賣人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都表態優先購買,目前正陸陸續續辦理過戶當中。
 
他表示,如果買方希望買到的土地,不需要別人點頭同意才算成交,或許在選擇物件時,可以事先避開共有土地(土地法第34條之1)、租地建物(土地法第104條)、有375租約的土地或是土地法第107條等情事,就不需要仰人鼻息,看人臉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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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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