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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二審大逆轉! 魏應充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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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朱松、劉馥瑜/連線報導

曾喧騰一時、一審獲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昨(27)日大逆轉改判重罪,台中高分院依違反《食安法》等罪名,重判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15年有期徒刑(含6年可易科罰金),原本無罪判決的頂新製油公司也改判罰金2.5億元,但仍可上訴。頂新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逾1.43億則沒收。

頂新劣油案的其他被告也分別被判刑,包括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被判有期徒刑6年6月、易科罰金部分5年;前副總經理兼廠長常梅?判有期徒刑5年6月,易科罰金部分3年;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判有期徒刑7年,易科罰金部分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逾1.42億元沒收。另外,頂新屏東廠前廠長曾啟明、品管組組長蔡俊勇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前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圖/本報資料照片

前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圖/本報資料照片

涉入頂新劣油案的魏應充等6名被告,2015年11月27日在彰化地院一審判決全部獲判無罪,但台中高分院昨改判魏應充、陳茂嘉、常梅?及楊振益等4人重罪。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此次判決理由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說明食品是包括產品及其原料,只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的「摻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所述的「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行為,違法行為即成立。

合議庭認定,越南大幸福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且其「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含鉛量,均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情事。經鑑定後認為重金屬確屬於對人體有害物質。另台中高分院約談相關證人,可證明大幸福的油品除頂新、正義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供人食用外,其餘向大幸福購買客戶均供作飼料之用。

針對判決結果,頂新昨日發出回應聲明稿表示,頂新製油公司依法進口,成品油脂完全符合國家規範,將在正式收到判決文後提出上訴,全力爭取無罪判決。

聲明稿指出,頂新製油所進口之越南原料油,具越南第三方公正單位Vinacontrol檢驗確認合格,進口之原料油具有產地證明、清櫃證明、越南第三方公正檢驗報告、衛福部查驗合格、取得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完全符合台灣國家標準,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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