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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叫救護車?法官:不算肇逃

#交通 #地方 #新竹 #車禍 #肇事逃逸 #救護車 #過失傷害

記者蔡昕穎/新竹報導

新竹市楊姓男子去年開車撞倒羅姓女機車騎士,造成羅女腿部多處挫傷,楊男請同車朋友打119叫救護車,見員警與醫護人員抵達便跳上車離去;楊男之後被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嫌起訴,但法官認為男子有「有叫救護車、見救護人員到場」盡到救護義務,肇事逃逸判無罪。

發生車禍後幫忙叫救護車,法官認定有盡到救護義務,判肇事者無罪,圖為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馬偕醫院,中山北路二段,醫院,街景,救護車。(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21歲楊姓男子去年5月間駕駛母親的轎車行經東門圓環附近,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右轉,撞倒羅女騎乘的機車,造成羅女雙腳多處挫傷,楊見狀請車上鄭姓友人代為撥打119。

救護車與處理事故的員警陸續抵達現場,楊旋即跳上轎車離去,期間員警多次叫喊「不要走」,但楊仍揚長而去。

警方事後循車牌號碼找到楊男母親和楊男,但楊男喊冤,表示當時警察和救護人員都到了,會離開現場是因為自己有件被判刑5年的毒品案件沒有報到、已經被通緝,才沒有留下聯絡方式,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楊已經看見羅倒地受傷,明白知悉自己肇事,卻沒有救護羅女、也沒留在現場守候處理,逕自離開事故現場是事實,將他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起訴。

法官認為,根據刑法185條之4的要件,並不規定肇事人要親自參與救護,只要肇事者確認被人害的生命、身體已獲得確保,就不構成肇事逃逸要件,判無罪,但楊男過失傷害罪成立判拘役5天,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將再提上訴。

新聞辭典/法益:立法所要保護的利益

「法益」是刑法學上的專有名詞,所指是每條法律當初立法之時所要保護的利益。立法者在創設法條的構成要件時,必須明確說明欲藉由構成要件加以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法益的範疇大致可分成「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名譽法益」和「財產法益」,例如殺人、傷害、妨害自由;也有保障「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的法律條文,如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瀆職罪。

來源/新竹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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