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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上班犁田還吃肇逃罰單 法官批警「自摔當肇事」撤罰

#地方 #交通 #台中 #肇事逃逸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謝姓男子在去年底騎機車趕上班,行經西區美村路口時,看到有轎車要左轉,謝手拉右把手煞車減速,未料因當時路面濕滑,謝跌倒自摔,謝將機車牽到路邊後,因右腳有受輕傷,隨後就騎車離開現場趕上班,未料警方事後獲報後,認定謝肇事逃逸,違反道交條例規定,開罰1000元,謝打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認定謝是「自摔」無肇事,判謝免罰。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在去年12月24日上午7時許,騎機車往公司上班途中,行經西區美村路一段與五權五街,當時對向車道路口有一輛轎車打方向燈要左轉,謝拉右把手煞車減速,但因當時地面濕滑,謝連人帶車跌倒在地,謝被機車壓住,造成右腳膝蓋有擦挫傷,謝將機車牽到路邊檢視後,就離開現場赴公司上班。
 
台中市謝姓男子去年騎車自摔,卻吃上罰單,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自摔非肇事,撤銷罰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謝姓男子去年騎車自摔,卻吃上罰單,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自摔非肇事,撤銷罰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未料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查出謝摔車後沒有報警到案,雖然沒有造成其他人車受損,但仍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未致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開罰1000元。
 
謝姓男子收到罰單後,忿忿不平,認為趕上班自摔已夠倒楣,還要吃上罰單,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他沒有與他人發生事物,既未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也未沒有造成車輛、動力機械、財務損壞,自然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自然就沒有處置的必要。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交通法規的訂立是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全體用路人的公益,如果「未致另一台車輛」受有損害,既與他人公益無涉,尚不需以交通法規規範或干涉。謝姓男子自摔造成其所騎乘的車輛受損是「自損」,與其他用路人或公益無關,尚不能認定謝有「致他車受損」
 
法官指出,警方將謝姓男子騎車「自摔」的結果,錯誤涵攝入「肇事」的要件,適用法律應屬有誤,謝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撤銷罰單,判謝免罰,可上訴。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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