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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保權益 契約不用急著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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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思云/整理報導

買預售屋看不見實體,契約的簽訂是建商履行的保證,也是保障買方最重要的物件。不過契約紙上密密麻麻,該怎麼看,讓律師娘林靜如與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岱欣一起教你怎麼看。

預售屋的廣告、DM都可以當作主張權利的一部分。(資料中心)預售屋的廣告、DM都可以當作主張權利的一部分。(大刊頭)

在簽訂預售屋契約前,可先參考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對於契約上可供事項記載與不應記載的事項都有詳細的說明,以此範本來參照建商給予的契約內容與條款。而預售屋有5天的審閱期間,消費者可將契約帶回家仔細研究。

而可供事項記載通常包含,房屋的結構、建材、設計品質、用料標準等,若發現沒有記載完全,消費者都可大膽向建商談一談,且契約是可以再做修改的。而不得記載項目則包含,給予建商較多的優惠,例如:建商擁有單方面的解約權、對消費者綁訂或限制權利、規定消費者沒付價金就可解約等事項。

此外,楊岱欣指出,也要留意建商是否將廣告、DM上有的項目列入契約中,未來房子蓋好後,若無該設施,便可以契約內容向建商請求,否則可能會遇到建商說廣告、DM僅為參考,或推拖另有預算、設計等考量,更要注意若契約有排外條款,如:出現「以本契約為主,廣告內容另外排除」這類條款更不能留下。

而若是透過代銷或仲介的保證並不代表建商負有責任,楊岱欣提醒,一來代銷或是仲介介時可能會找不到人外,以白紙黑字記載契約也才有根據可以主張,像是預售屋的廣告、DM、傳單、拍照的樣品屋模型、格局圖,都可以當作主張權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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