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靖惠/整理報導
近年來台灣夫妻離婚情形,越來越普遍,好房網TV直播節目《律師娘當家》今天討論監護權問題,不少網友踴躍提問,當中有網友詢問探視權訂定,究竟該逐條訂定,還是保留彈性比較好。
律師黃韋儒講解探視權訂定。圖/好房TV

該名網友和前夫離異後,爭取到監護權,因為先前雙方沒有明訂探視時間,所以有時前夫要求探視孩子,但剛好遇到自己在忙,沒辦法讓前夫探視,反而被怪罪不配合。
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韋儒建議,離異後雙方若還能溝通,那建議保留協議空間,不需把探視時間、接送方式、日期定死,但若雙方溝通有障礙,那建議離婚的同時最好明文規定好,以免還得因為行使探視權而二度打官司。
他表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通稱「監護權」,雙方離婚前可約定探視子女細項,較不會產生之後紛爭。若依個案來論,雙方若訴諸法律管道,那女方「沒空」的事由要很強烈,像是出國旅遊等理由可能都不成立。
所以黃韋儒建議網友,可以這樣做:第一、約定固定探視時間,雙方也好有依據。第二、若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可請法院酌定雙方會面交往。

